首先來看官方政策原文:
《細則》第三條“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末端條例中指出留學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
這項政策包含了兩個條件:
(1)畢業回國后首份工作要在上海(即首份社保和個稅繳納在上海)
(2)在滿足第一個條件的前提下,后續所有的社保和個稅都不能在上海以外的公司繳納(即注冊地不在上海的公司)
異地社保指的是畢業回國后,在外省市地工作期間繳納社保和個稅。
下方的圖例是我司咨詢的留學生出現的實際情況,留學生A在2018年9月7日回國后,存在異地企業繳納社保情況,顯示無法申報。
了解過深圳、杭州、南京等地落戶要求的同學都知道,與上海落戶相比較,在這些直轄市的落戶條件要比上海簡單不少。
在異地工作期間繳納社保和個稅,人才中心的老師就會認為你有想要落戶其他城市的意愿,接著就會被判定為“無法申報”。
“無法申報”不僅僅是說本次的申請被退回,而是指后續你即使再次申請也不會受理。
說得直白一些,就是之后再也不能以留學生的身份落戶上海了!
最后,給想在明年以新政策落戶上海的同學們一條保守建議:
如果想要以留學生的身份落戶上海,回國后首份工作必須要在上海且工作期間不能有異地繳納社保和個稅這兩項條件仍需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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